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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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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2021〕6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与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让利于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规划优先、区块推进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区块改造、整片建设”的理念,打破原有格局,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激发本项目最大效益。
(二)坚持民生为本、惠及群众原则。把本项目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实事工程,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让本项目改造区域的广大群众享受到人居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佳、获得感更强的改革和发展成果。
(三)坚持阳光运作、分类改造原则。落实各项政策要始终做到公平透明、阳光操作,经得起各方监督和评议,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打造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拆整结合为辅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分期改造。
三、征收范围
(一)城中城内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临城中居民住宅区,南至陵黎大道,西临靠中心农贸市场,北至新建路。
(二)南门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临居民住宅区,南临近中心大道,西临居民住宅区,北至北斗路。
(三)椰林南干道延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临陵文路与居民住宅区,南临近椰海公司厂区,西临居民住宅区,北至陵文路与椰林南干道。
(四)新民路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南临居民住宅区,西至农械厂路,北至新民路。
(五)三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东至鸿利家私城,南至空地,西至026乡道,北至海榆(东)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五、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椰林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六、补偿安置措施
1.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直接货币补偿、直接货币补偿加购买回迁商品房两种补偿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及产权人的认定。
(1)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等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经登记的,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调查、测绘并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一般以房屋权属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如存在产权人与证载不一致,可参考以下情况进行确权:
①与原产权人购买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的,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经原产权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后。责任单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属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归属单位出具居住证明,不属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的由片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提交指挥部对产权进行确认。
②与原产权人购买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但原产权人已去世或找不到。责任单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属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归属单位出具居住证明,不属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的由片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信息公示5天,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提交指挥部对产权进行确认。
③产权人已去世,应办理法定继承手续,由相关继承人到指挥部,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指挥部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工作组人员或居委会人员均可)见证下签署继承协议并签字按手印。
3.选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的,依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顺序选房。
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照类似土地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2)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①居民住宅用地补偿。
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②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依法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征收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证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单位土地上职工自建房屋补偿:
①已办理房产证:房屋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②原职工住房由单位分配但因分配的住房破旧而拆除原址翻建且翻建面积不超出原分配面积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指挥部审批确认后,参照职工房改政策,扣除房改相应的补交房款后按照完全产权关系的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如翻建面积超出原分配面积及私自占用单位土地建设的,应视为违建,考虑政府管控的因素,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补偿:
①产权属于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房屋:
A.原则上房屋按重置价折旧后给予原产权单位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B.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偿或回购房屋的,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经指挥部审批确认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②产权属于非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房屋:
A.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B.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3)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补偿:
①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部分:
A.完全产权: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B.部分产权:如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则可参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②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部分:
A.购房职工已按原核定房款缴清款项的,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B.购房职工按原核定房款缴纳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未缴纳的,如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C.购房职工未按原核定房款缴纳过款项的,如符合房改房条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作为房改房补偿的证明后按以下方式进行确权:
a.由原单位或工作组对居住人员是否为原职工进行身份确认。
b.由原单位或工作组到房管局查询居住人员及配偶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如查明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该房屋产权应归为单位所有。
c.居住人员出具该房屋为唯一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
最终由原单位或工作组把确权的名单提交指挥部,指挥部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如领导小组会议不能确认,则提交县委县政府审议,确认产权后,如购房职工补交或同意扣除相应房款,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房改房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房改款缴纳的相关证明。此类情况参考同一楼栋其它房产证的情况,如存在有部分产权的,为了不造成政府损失,应按同一楼栋个人占有之最小部分产权的比例作为参考依据,以该比例为基础进行房屋评估并扣除相应房款后进行补偿。
单位集资房未办理房产证,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a、原单位职工且有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证明的,扣除10元/㎡基础配套设施费后给予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重置价后给予补偿。
b、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证明或有与原职工房屋买卖合同、原职工购房协议书及付款证明的,扣除10元/㎡基础配套设施费及相应的契税税费后给予补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重置价后给予补偿。
c、非原单位职工,有与集资房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协议书或有与原职工房屋买卖合同但无付款证明的,按实测面积扣除相应的重置价、10元/㎡基础配套设施费和契税税费后给予补偿。
原则上职工补交的相应房款数额应经过相关部门核定确认,未能核定确认的则依据房屋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计数。
(4)私人住宅房屋补偿:
①两证齐全
A.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B.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②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A.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B.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③无土地证有房产证: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金,房屋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④无土地证无房产证
A.国有土地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B.国有土地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施行之前个人用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土地面积参照出让地评估价40%扣除土地出让金,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扣除1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⑤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施行之后建成的符合个人报建规划部分的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价格补助,不符合报建规划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建部分不予以补偿。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对村集体人员资格审定及宅基地的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以公示结果为准。
(1)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①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取得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l75平方米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公共用地标准给予补偿。
②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后取得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l75平方米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公共用地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组织。
(2)集体留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涉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片区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本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7.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有房屋权属证或者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照证载或者批建面积作为补偿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私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无房屋权属证或者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国家和海南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以下方式补偿或补助:
①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私人住宅之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②1999年9月24日之后,2016年9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施行之前建成的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525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参照国有土地上私人住宅之房屋标准进行补偿;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而建筑面积超出525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但楼层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或占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且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以上部分,应视为违建,考虑政府管控的因素,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
③2016年9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施行之后建成的房屋,应视为违建,考虑政府管控的因素,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
8.其他相关补偿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或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①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房屋部分、构筑物及附属物;
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④其他依法及本方案不予补偿的房屋或房屋部分。
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回购商品房政策
1.符合方案给予补偿的居住房屋(不含补助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补偿后,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集中回购商品住房,按照给予补偿房屋面积1:1.2的比例集中购买商品住房。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集中回购商业用房的,按照给予补偿房屋面积1:1.1的比例集中购买商业用房。
2.征收范围的空地,按土地面积1:1的比例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并结算,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或已享受回购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再安排回购资格。
3.合法商业用房(以土地和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1提供集中商业用房予以购买并结算。
4.集中购买的商品住房用地为出让地,房屋为完全产权,被征收人每户购买多套回迁商品房的,总面积最高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可购买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最小回迁房型面积的,购买最小房型商品房按照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结算。购买单套回迁商品房,原则上不超过可购买面积上一档的可选户型面积,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价格结算。
(2)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价格的1.2倍结算。
(3)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超出可购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价格的1.5倍结算。
(4)2016年9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施行之后建成的房屋,在发布征收决定后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助,经调查该住房为家庭唯一居住用房的,可集中回购商品住房并结算,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5.被征收人自行将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仅选择商品居住用房。但征收主体可以结合被征收人意愿在回购商业用房数量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按其认定的底层实际经营面积1:1的比例提供回购集中商业用房。
提供的回购集中商业用房最小户型面积为30平方米。可回购集中商业用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与其他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组合集中回购商业用房。可集中回购商业用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又不愿与其他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组合回购的,原则上不予提供集中商业用房。
不属于本方案征收补偿房屋不予提供回迁商品房、商业用房房源。
(三)奖惩措施
1.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元/部,水表200元/户,电表2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管道燃气260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迁移费200元/部。
(2)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回购商品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方案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3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住宅,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并办理搬迁确认表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一次性发放24个月。被征收人延后签约并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延后签约月份相应依次递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县政府若有提供过渡安置房,选择政府提供安置房过渡的,不再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4)住宅用房在征收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手续而自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①临街的底层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另外按照不高于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助:
②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等经营用途的,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③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场所的,不予增加补助。
④自改铺面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⑤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但现状为经营性用房且收益较大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指挥部审批确认后,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⑥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设计用途及户型布局均按商业设计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指挥部审批确认后,按底层房屋面积计算补助。
(5)属于本方案规定不予补偿、补助的房屋或房屋部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规定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以内,对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部分的房屋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奖励。
(7)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的奖励;私人住宅可按土地面积一半增加回购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
②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1日至60日(含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的奖励;
③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的奖励;
④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⑤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回购价格可按房屋6310元/㎡、商业一层12800元/㎡,商业二层6400元/㎡给予优惠,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优惠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给予回购。
⑥公司、单位、集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者土地面积(选一项)150元/㎡给予奖励,每户最高50000元,最低10000元。
⑦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的,按照3000元/户给予奖励,符合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同时一次性给予两年租金补助。
以上第(7)-①项、第(7)-②项、第(7)-③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是指: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和土地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补助和奖励。
2.惩罚措施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补偿安置处置标准
1.因被征收人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务分割的,原则上只允许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间进行,且只能在同一宗建筑或土地内进行分割。
2.被征收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条件,且选择购买回购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购商品房的,可选择共有产权、分期付款、保障配租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分期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回购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按照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回购商品房,纳入本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1)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符合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4.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1)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3)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4)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县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5.其他扶持及税费减免政策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如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举全县之力,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五个片区棚户区征收补偿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陵水县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实施征收工作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收工作任务。
(三)强化服务,严肃纪律。要强化服务意识,善于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克服粗暴的工作作风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凡参与棚户区征收工作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于各种尚未核实的调查数据和尚未公开的各种与本次改造相关的决策要做到不知的不问,知道的不传,不参与传播不利于棚改工作的小道消息。凡因不负责任行为而造成新矛盾或激化矛盾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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