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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1-00079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17: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函〔2021〕49号


                                   陵府办202149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改革实施方案》(琼税发201812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人社规〔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0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原则“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便民、利民、惠民,以参保人为中心,推进征缴工作便利化、快捷化、程序化。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县情实际出发,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指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工作目标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安全可靠。规定及时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四、城乡居保工作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口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提高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

2)个人缴费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缴费办法,参保居民当年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参保居民第一次缴费之后选定的缴费标准仅当年有效,如果次年未修改缴费标准,仍以上年第一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为准。

2.集体补助标准。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缴费标准的上限。

3.政府补贴标准。

1)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的参保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中符合缴费条件的,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符合缴费条件的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县农保局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金,以及省、县人民政府为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和缴费补贴组成。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金额,可以依法继承,但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补贴除外。

社会统筹账户由未能继承的原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提取的用于弥补基金缺口的资金,以及其他补贴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四)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36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县农保局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1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2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相挂钩,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地方基础养老金=90元+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系数。

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缴费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补缴额不计算缴费指数。

计发系数2020年至2023年分别为:0.30.60.81,从2024年起计发系数调整为1.2。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确定。

(3)视同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5年9月施行参保的人员,自参保(老农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待遇正常调整。

    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本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

2020年3月3日前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指数之和均视同为11。2020年3月3日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每实际缴费1年(不含补缴年限),缴费指数视同为1。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视同为1。

4.养老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5.重复参保。

在同一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本人与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农保局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退。在不同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6.死亡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县农保局、乡镇、农(林)居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每年不定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排查或抽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每月对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是否生存,发现领取待遇人员死亡,要及时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领取待遇死亡人员的相关材料给县农保局,确保发放养老待遇不重复、不遗漏、不出错。每季度乡镇、农(林)居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把待遇领取名单定期给予公示。

7.被判服刑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按本方案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待其服刑期满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待遇,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前标准重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以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按规定标准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人员,被处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了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加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假冒领。

)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每年要将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项经费纳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村(居)委会协管员的待遇按照《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务村务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201879号)规定执行协管员的基本生活补贴由乡镇做预算并发放。

五、被征地农民工作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二)补贴范围

1.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单位核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乡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材料给县农保局为其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3.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三)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四)补贴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征地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缴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农保局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县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本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五)有关制度衔接

1.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含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其个人是否继续参保缴费,自主选择,但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2.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2)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4.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额划入其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

5.2009年6月18日原《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发布后被征地的农民,至2013年4月3日《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新办法给予补贴,由乡镇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在本年度7月30日前,确定补贴名单,报相关部门核定,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今年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未给予补贴的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法律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农(林)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金的;

4.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5.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金的;

6.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多领、冒领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方案所称缴费年限均含视同缴费年限。

(五)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保局负责人兼任,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材料提供给县农保局,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资金,包括中央、省、县的基础养老金、代缴资金、个人缴费补贴等资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管理和指导监督县农保局开展各项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核查城乡参保人员的户籍、身份等基础信息。

县法院协助提供本县户籍被判服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及服刑期限等信息,避免被判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出现。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及时提供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城乡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当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当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享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孤儿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及时提供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优抚对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残疾人联合会及时提供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当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残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及时提供贫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本年度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校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等信息,避免误将在校学生纳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便于核对政府代缴人员。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陵水税务局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自缴、集体补助部分,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上解国库;缴费清退受理,缴费档次变更;将征收数据通过共享平台传输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每月定期向经办机构发送当月保费收入总额及各类人员缴费明细数据;负责组织征缴宣传发动工作。为了完成征收目标任务,陵水税务局可组织开展委托代征工作,被委托人由陵水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陵水税务局可向被委托人发放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人取得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与征收工作有关的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临时助征人员的费用、宣传标语横幅的制作费用、办公用品的购买费用等。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保险保费收缴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核对、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申请和划拨、基金管理、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辑、上报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对乡镇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乡镇服务机构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登记情况进行初审,认真审核其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县城乡居保机构上报,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月报工作组织开展本年度领取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参保人,待遇领取、特殊群体代缴等信息的公示工作;负责排查登记本辖区内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负责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参保缴费(代缴)和待遇申请工作;做好参保资源的调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级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式及社保卡信息采集等工作。

八、工作实施步骤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通过发宣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电视播放、网站贴挂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并举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活动,面对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讲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让更多居民更详细的了解参保的意义和好处积极参保。

)以会代培,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农保局组织召开一次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村(居)会主任、协管员参加的动员布置工作会议,引起各部门重视,齐心合力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经办水平和办事工作效率,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

202131-1030

)全民参保登记

1.组织扩面参保。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特别是行业部门认定的特殊群体,积极动员其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特殊人群证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在发动全民参保的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除了享受被征地农民补贴外,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别是动员黎安镇断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2.落实参保登记。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了全面、完整、准确的动态管理的社会保险基础信息数据库,能够对全县参保扩面对象进行更加精确的定位,以便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扩面征缴工作,达到应保尽保、全域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核定

经过所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当地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后的具体名单,由当地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纳入享受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县农保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纳入享受缴费补贴和代缴具体人员名单及失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进行核定,并向县财政局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

特殊群体政府代缴流程。

我县特殊群体政府代缴采取参保人提出申请、村级收集整理、乡镇初审报送、县农保局核定报盘的组织程序。集中缴费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负责组织本乡镇各部门和村级协管员,粘贴海报公告等,宣传代缴政策,通知符合代缴条件的特殊群体集中办理代缴申请,村级协管员集中收集整理各类特殊群体数据并按批次本年度需要政府代缴的特殊人员名单统一汇总到乡镇,乡镇对名单进行初审后按格式要求报送县农保局。

各乡镇经办机构确定代缴名单后按照“多清少补”的原则,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清理,保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性县农保局对乡镇报送的名单进行线上线下数据核对和系统核定报盘,并将未能核定出来的数据信息和到账失败的数据信息退回乡镇进一步核查整改各乡镇做好报送各个批次数据的代缴到账跟踪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陵水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时完成

县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对各乡镇工作目标任务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农保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提高服务

县农保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各乡镇制定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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