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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1-00070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09: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  号: 陵府〔2021〕37号


陵府〔2021〕3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双拥路五户私人住宅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原海南省农垦总局驻陵水黎族自治县办事处,南至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西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北临双拥路,总土地面积350.94平方米,建筑面积1090.66㎡,征收户数5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主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

      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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