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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0-00210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16:36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2020〕35号


陵府办〔202035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6


(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

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补方案


为规范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范围内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让利于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1. 征收原则

(一)坚持规划优先、区块推进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区块改造、整片建设”的理念,打破原有格局,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激发本项目最大效益。

(二)坚持民生为本、惠及群众原则。把本项目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实事工程,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让本项目的广大群众享受到人居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佳、获得感更强的改革和发展成果。

(三)坚持阳光运作、分类改造原则。落实各项政策要始终做到公平透明、阳光操作,经得起各方监督和评议,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打造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改造。

  1. 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老县委经济适用房小区以北,中心大道以西,文化路以北,双拥路以东,具体征收范围以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1. 征收期限

本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1. 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椰林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1. 补偿安置措施

(一)补偿政策

  1.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直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等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经登记的,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调查、测绘并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单位土地上自建房屋补偿:

已办理房产证:房屋按照类似房产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无土地证无房产证:房屋按重置价折旧后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划拨土地直接收回不给予补偿。

2)其他相关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或房屋部分,不予补偿:

A.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B.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房屋部分、构筑物及附属物;

C.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D.其他依法及本方案不予补偿的房屋或房屋部分。

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奖惩措施

  1.补助奖励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22/㎡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100/,水表200/,电表200/,有线电视360/,管道燃气2600/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迁移费200/部。

被征收人需要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将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惩罚措施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老县委安居型商品住房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举全县之力,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全力推进老县委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征收补偿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陵水县老县委安居型商品住房改造项目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实施征收工作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收工作任务。

(三)强化服务,严肃纪律。要强化服务意识,善于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克服粗暴的工作作风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凡参与征收工作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于各种尚未核实的调查数据和尚未公开的各种与本次改造相关的决策要做到不知的不问,知道的不传,不参与传播不利于征收工作的小道消息。凡因不负责任行为而造成新矛盾或激化矛盾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改造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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