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陵水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1-12 16:06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微信
X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公通〔2022〕42号

各市(县)公安局、财政局,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或者向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执法单位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走私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8位数字组成的举报密码和特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密码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私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接受举报、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和烟草专卖等执法单位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可按就高原则由执法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照执法单位的举报奖励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或本省另有明确规定外,由各级打私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条  各级打私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证100吨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证超过100吨至500吨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6万元;一次查证超过500吨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举报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证100吨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证超过100吨至500吨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6万元;一次查证超过500吨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举报走私涉税普通货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偷逃应纳税款5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3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6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执法单位根据办案的案件等级标准结合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等综合因素,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执法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次予以认定,报同级打私办同意后,按照不超过3万元、6万元、2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查实的特别重大走私案件,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由执法单位向同级打私办提出申请,并经省打私办审核同意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特别重大走私案件是指被列为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的走私案件。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与执法单位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打私办或者执法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执法单位调查,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以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一致为原则。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由查证属实后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起诉决定的执法单位兑现(以下简称奖励兑现部门)

第十六条  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启动奖励程序。

    奖励兑现部门需要举报受理单位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单位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打私办书面申报举报奖励,申报时应对举报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核查情况、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申报单位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同级打私办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当根据奖励兑现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审批通过的,奖励资金由同级打私办负责发放至奖励兑现部门,由奖励兑现部门负责发放给举报人。

第十九条  奖励兑现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奖金领取方式:

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确实因案情重大、保密需要现金发放的,由奖励兑现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同级打私办批准后转账至奖励兑现部门,由奖励兑现部门负责发放现金给举报人。    

(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实名举报的,一般由本人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办理转账手续,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借记卡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本人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举报人身份相符的借记卡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密码举报的,需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经奖励兑现部门核实无误后,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借记卡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二)现金发放。实名举报的,一般由本人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当面领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确实无法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时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密码举报的,需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经奖励兑现部门核实无误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在该期限内领取奖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奖励兑现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奖励兑现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兑现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奖励兑现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事先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在奖励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年 1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报省打私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伪造或者教唆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

     (五)其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责任。

发现冒领、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其他应当收回举报奖金的情形,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向领取人收回举报奖金后返还各级打私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即同一举报不得同时适用不同举报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省打私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81301(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