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陵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7-30 09: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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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

实施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一)城中城内片区棚户区一期四至边界:东临城中居民住宅区,南至陵黎大道,西临靠中心农贸市场,北至新建路。

(二)南门岭路片区棚户区一期四至边界:东临居民住宅区,南临近中心大道,西临居民住宅区,北至北斗路。

(三)新民路片区棚户区一期四至边界:东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南临居民住宅区,西至农械厂路,北至新民路。

(四)椰林南干道延长线片区棚户区一期四至边界:东临陵文路与居民住宅区,南临近椰海公司厂区,西临居民住宅区,北至陵文路与椰林南干道。

(五)五馆片区棚户区四至边界:东至鸿利家私城,南至空地,西至026乡道,北至海榆(东)线。

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1810日至2021111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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