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安排和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拟征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六、第十五至十九经济社、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547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312公顷,建设用地0.0071公顷,未利用地0.2286公顷,具体各单位的土地地类、面积详见用地权属地类表。
二、拟征收土地用于安马大道市政道路工程(二期)建设,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等规定执行。
五、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确认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3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