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18 17: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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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工作,根据《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以及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按对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二十二)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三)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十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文书(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五)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九)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三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一)案件移送函;

(三十二)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三十三)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四)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五)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六)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七)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三十八)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前两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包括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二)冻结存款、汇款类: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四)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六)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排列在前,其他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排列顺序,标明序号和页码,逐份登记,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只能编排同一个顺序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码。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二十 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主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二十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二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 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二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三)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四)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十八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六)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

二十九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三十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提具体事项进行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第三十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对所提具体事项进行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三十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 对于不合格案卷超过本年度同类型已办结案件总数三分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超过本年度同类型已办结案件总数三分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三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三十八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三十九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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