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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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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卫规〔2024〕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三孩生育补贴(以下简称“生育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夫妻双方属我县户籍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同合法生育三孩(若为多胞胎的,多胞胎中的第三孩及以上均可按三孩标准享受生育补贴),并落户我县的家庭。
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不包括:婚外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及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二、补贴标准
为生育第三个孩子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8000元。
三、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并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落户后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分别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汇总公示。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提交申请
1.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手机“海易办”APP—“个人办事”—“部门服务”—“定位所在乡镇”—“三孩生育补贴”,按提示发起补助申请,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到子女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申请。
2.申请材料
(1)《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夫妻双方及共同子女户口簿(夫妻中一人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
(3)夫妻双方结婚证(申报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4)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线上申请的需上传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线下申请的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受理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补助资格后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信息不全或存在疑问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应补齐证明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符合条件人员,填写《XX年上/下半年陵水县三孩生育补贴对象名单》(附件2)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初和12月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陵水县三孩生育补贴花名册》(附件3)上签署意见,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给县卫生健康委。
(三)资金发放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乡镇报送的符合补贴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后发放。生育补贴资金到下年度县财政安排预算后再统一发放。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三孩生育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如有上级资金优先使用上级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发放。
(二)发放方式。县卫生健康委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账号,及时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补助对象资格审查、申请档案及相关台账的整理和归档。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生育补贴资金预算及发放工作,做好指导和事后监督,每年抽取不少于10%的比例申报人员进行核实,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现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及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处置,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试行至2027年6月30日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口变动趋势、政策实施效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或调整。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申请表
2.XX年上/下半年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对象名单
3.陵水黎族自治县三孩生育补贴花名册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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