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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97/2021-00012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09:00
名  称: 陵水黎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建筑废弃物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陵综执法规〔2021〕1号








陵综执法规〔2021〕1号


陵水黎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 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67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以及居民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储备规划,明确填埋标准和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全过程的指导及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中转站、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资规、住建、交通、公安、市场监督、财政、发改、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所收费用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使用原则,专项用于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输及管理费用开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向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和投诉。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1. 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核准

第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建筑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

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单位,应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分类收集排放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建筑废弃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运输或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覆盖易起尘物料,工地实行湿法作业,硬化进出路面,清洗出入车辆,散装物料密闭运输。

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装载,保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十四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16)等所规定的内容管理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居民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废弃物的个人、业主或者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由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安排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有物业服务的企业、小区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堆放场。

无主建筑废弃物,由建筑废弃物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堆放场。

旧城区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堆放场。

临时堆放场的建筑废弃物由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安排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划定堆放物料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

第十七条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县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文件复印件等证件;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规定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堆放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外观,统一标识;

(三)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厢尾部喷涂放大的反光车牌号码;

(四)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车牌号识别灯的照明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计量监控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平台;

(六)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七)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八)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九)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或者环境污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的消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建设规划,建设消纳场所。

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规、住建、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县总体规划;

(二)全县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现运输费用、建设条件和环境要求相适应;

(三)利用城市周边适宜填埋的浅沟洼地,就近回填建筑废弃物,降低成本;

(四)避开城市建成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

第二十三条 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和堆放建筑废弃物,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二)保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消纳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

(三)进出消纳场所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运输需求和环保要求,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

(五)记录进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废弃物数量,定期报告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制定完善的周边环境资源保护方案和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七)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消纳场所达到封场要求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封场作业,不得超限运行。


第六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且在满足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量地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同等价格及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八条 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园林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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