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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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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光坡郑亚乐鱼摊点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金香鱼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光坡郑亚乐鱼摊点(经营者:郑亚乐)经营的金香鱼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金香鱼中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12月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金香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从新村码头的流动摊贩处购进8.5kg金香鱼,购进价40元/kg,销售价为50元/kg。2024年10月29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摊位销售的金香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金香鱼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51.4ug/kg,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金香鱼的违法事实。上述涉案金香鱼购进数量为8.5kg,购进价格为40元/kg,销售价为50元/kg。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25元(50元/kg*8.5kg=42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郑亚乐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经营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金香鱼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金香鱼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12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主要销售章鱼等鱼类,现场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金香鱼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金香鱼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呋喃唑酮的不合规饲料等,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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