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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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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水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南平幸运仔淡水鱼摊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罗非鱼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9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南平幸运仔淡水鱼摊(经营者:陈道国)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4年8月9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罗非鱼中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9月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9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罗非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从陵水县群英乡的鱼塘购进罗非鱼进行售卖,进货价为6元/斤,销售价10元/斤。2024年8月9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罗非鱼进行抽样送检,根据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罗非鱼检验的结果显示涉案罗非鱼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验不合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6μg/kg,当事人构成了经营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罗非鱼的违法事实。上述涉案40斤罗非鱼,已卖出37.68斤罗非鱼,剩下的2.32斤全部被我局委托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送检完了。涉案货值金额4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道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非鱼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700元整(大写:柒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罗非鱼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9月2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罗非鱼(购进日期:2024年8月9日)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罗非鱼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在养殖环节中使用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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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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