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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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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美食街之江购生活超市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大生姜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4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美食街之江购生活超市(经营者:吕川)经营的大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大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9月2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9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大生姜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从陵水县英州镇国税路四号的陵水英州陈学军蔬菜批发店购进大生姜15斤,购进价格6.2元/斤,销售价7.5元/斤。2024年8月4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超市销售的大生姜进行抽样送检。上述大生姜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结果显示涉案大生姜中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3mg/kg,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生姜的违法事实。上述涉案15斤大生姜,已卖出10.376斤大生姜,剩下的4.624斤全部被我局送检完了。涉案货值金额112.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吕川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凭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在购进大生姜时,留存了购货凭证,能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际情况,当事人已经尽到了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足于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免予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大生姜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9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大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在销售,店外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大生姜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种植环节使用使用农药,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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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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