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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4-0008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0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工业加工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小作坊。现将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符少玉小吃店生产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卤鸭掌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64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符少玉小吃店(经营者:林友波生产经营的卤鸭掌(生产日期:202464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卤鸭掌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78,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报告显示,复检结果不合格。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81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卤鸭掌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取得《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从事酱卤肉制品生产经营。2024年6月4日,陵水椰林符少玉小吃店生产了30斤卤鸭掌,其中2.9kg被局委托的抽样单位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卤鸭掌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实测值为1.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卤鸭掌销售单价为27.5元/斤,成本价为25元/斤,除抽样的2.9kg外,当事人自述剩余的24斤自己食用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825元(27.5元/斤×30斤=825元),违法所得为14.993元{55.17元/kg-50元/kg)×2.9kg=14.993元}。

    以上事实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卤鸭掌的违法行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卤鸭掌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3.暂停卤鸭掌的生产,并自行抽检送至抽检机构检验,直至合格后再恢复生产。

2024年82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卤鸭掌(生产日期:2024年64日)销售,店外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卤鸭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违规超量使用食品防腐剂,两种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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