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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4-00080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3日 0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水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店铺。现将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玮一水产店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鲈鱼行为调查情况

(一)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3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玮一水产店(经营者:王琼香)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4年6月19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鲈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722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82日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鲈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从广东佛山的一个鲈鱼老板处采购了一批鲈鱼,采购价为17.2元/斤,采购的鲈鱼通过货车运送到店,以26元/斤的价格销售。2024年6月23日,我局对上述批次鲈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鲈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m/kg,实测值为373μm/kg,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的违法事实。

上述涉案鲈鱼共采购了1019斤,购进价格为17.2元/斤,销售价格为26元/斤,涉案货值金额为26494元(26元/斤*1019斤=26494元),违法所得为6327.2元[(26元/斤-17.2元/斤)*719斤)=6327.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琼香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一般违法情节,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0元以上不足1550元罚款”。的内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1500 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9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鲈鱼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8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正常经营,店里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鲈鱼(购进日期:2024年6月19日)销售,店外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鲈鱼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使用恩诺沙星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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