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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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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水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新村亚珍海鲜摊经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青口贝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5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新村亚珍海鲜摊(经营者:朱秀珍)经营的青口贝(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青口贝中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7月8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青口贝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从赶海的人手中购进20斤左右的青口贝,当事人无法提供赶海的人的相关信息和购买该批次青口贝的相关票据。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购进的青口贝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青口贝中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口贝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朱秀珍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召回公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口贝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口贝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63中的较低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青口贝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8月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青口贝(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青口贝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呋喃西林,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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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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