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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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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工业加工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小作坊。现将不合格工业加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陵椰零售店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手工椰子糖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30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陵椰零售店(经营者:祝萍)生产经营的手工椰子糖(生产日期:2024年5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手工椰子糖中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手工椰子糖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开始经营陵水椰林陵城陵椰零售店,主要经营手工椰子糖、芝麻糖等糖类产品。2024年5月30日,我局联合抽样单位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店生产经营的手工椰子糖(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批次的手工椰子糖共生产了60包,涉案手工椰子糖的单价为17元/包,货值金额为1020元。
以上事实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工椰子糖的违法行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决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56中的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分析出现不合格手工椰子糖的原因,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手工椰子糖进行召回等。
2024年7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手工椰子糖(生产日期:2024年5月28日)销售,店外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手工椰子糖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椰子糖出锅切块等待冷却的过程中有灰尘等掉落在产品上,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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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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