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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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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水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阿玉水产淡水鱼店经营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泥鳅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7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陵城阿玉水产淡水鱼店(经营者:陈元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泥鳅中的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6月2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泥鳅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从海口扬云水产采购泥鳅25公斤,采购价为8元/斤,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以12元/斤的价格将上述泥鳅于店内销售,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天对上述批次泥鳅进行抽样送检,送往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泥鳅中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违法事实。
上述涉案泥鳅除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已销售完。涉案泥鳅的购进价格为8元/斤,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斤,涉案货值金额为588元,违法所得为18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元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以卓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4}152号)、《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泥鳅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4年7月1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泥鳅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在养殖环节中使用恩诺沙星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上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说出进货来源。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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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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