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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饮用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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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饮用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餐饮用具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餐饮用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北斗尚记石磨肠粉店使用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具碗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8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北斗尚记石磨肠粉店(经营者:欧尚)使用的餐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5月28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餐具碗中的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具碗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S20240406)、抽样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欧尚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4)1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违法行为尚未发现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4年7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排查造成不合格餐具碗的原因,并进行整改,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碗不得使用。2024年8月1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餐具碗不合格的原因可能出现在消毒清洗环节:消毒时间不够长,清洗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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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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