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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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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陈学军蔬菜批发店经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大葱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1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陈学军蔬菜批发店(经营者:陈学军)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该批次大葱中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6月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大葱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从海口市菜篮子江南市场2栋67A的海口琼山李诗锦蔬菜批发店采购大葱84.5kg,采购价为3.4元/kg。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以7元/kg的价格将上述大葱于店内销售,至下午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场抽样时,已销售33.5kg大葱,剩余大葱未销售,抽样人员对剩余大葱进行抽样送检。上述大葱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3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大葱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591.5元,违法所得282.45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大葱按规定查验了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相关证明材料,留存了购货凭证,并能说明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有采取召回措施,但因距离抽样时间太长,已不能召回,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批大葱而出现不适症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No:S2024036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抽样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学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王梅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陵市监函(2024)102号)、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大葱时留存了购货凭证,能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于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子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4年6月1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涉案批次不合格大葱。2024年6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大葱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在种植环节使用噻虫嗪,且未过衰减期就采摘,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说出进货来源,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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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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