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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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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北斗邢亚和杂货摊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姜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5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椰林北斗邢亚和杂货摊(经营者:邢亚和)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15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生姜中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4年6月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姜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从华平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7.5kg生姜,购进价格为12.4元/kg,销售价为20元/kg。
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上述批次生姜进行抽样送检,根据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生姜检验的结果,涉案生姜中铅(以Pb计)项目检验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80 mg/kg。上述涉案7.5kg生姜,已卖出5.19kg生姜,剩余的2.31kg全部被我局抽样送检完了。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1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未索要留存票据凭证或记录台账,2024年7月2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复查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邢亚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现场照片4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召回公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综合以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生姜进行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3、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生姜;4、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
2024年6月2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15日)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生姜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受到铅(以Pb计)污染,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能说出进货来源,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未能按要求留存索证索票等义务。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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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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