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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4-0000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10: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水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三才少梅鱼摊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罗非鱼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6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三才少梅鱼摊(经营者:陈少梅)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3年9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罗非鱼中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罗非鱼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从一名专门跑市场销售鱼类的供货商购进罗非鱼6kg,在陵水县三才镇市场内进行销售,我局当天对上述批次罗非鱼进行抽样送检,送往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罗非鱼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磺胺类(总类)项目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160ug/kg,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非鱼的违法事实;涉案罗非鱼除被我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已销售完。涉案罗非鱼的购进价格为7.5元/斤,对外销售价格为10元/斤,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当天并未保存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或者身份信息,无法对上述罗非鱼进行溯源,当事人构成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少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3〕186号)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整改报告》和《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2023年11月29日和2023年11月30日的进货票据各1份、现场取证相片2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之规定,属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  

本单位于2023124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罗非鱼的行为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违法行为,属于《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序号16“对食品摊贩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罗非鱼进行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2023年11月2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水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罗非鱼(购进日期:2023.09.26)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罗非鱼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使用磺胺类(总量)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上述当事人能说出进货来源,但未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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