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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3-0002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9日 10:5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及送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及送检工作的通知

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附件1)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附件2)的要求,目录内计量器具应进行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

请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通过“海南省计量器具与诚信单位检定管理系统”按时向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有检定资质的技术机构实施周期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附件3)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时进行强制检定工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及检定工作,请联系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杨仁逸,联系电话:8332270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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