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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1-0007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4日 0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20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20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饼厂。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冠香饼厂生产铝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糕点酥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9日,三亚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三亚海棠湾鸿运超市(经营者:符文英)经营的糕点酥(生产日期:2021年4月29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糕点酥中的铝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1年6月9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铝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糕点酥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

1.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糕点酥,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第(十)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的规定,属未建立购销台账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正确认识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未建立购销台账属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查找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没有收到有顾客前来反映食用不合格的糕点酥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按操作规程添加泡打粉(含铝)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较低裁量阶次。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序号24“处5000元以上不足6500元罚款”的裁量幅度。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铝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糕点酥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1〕39号):1.警告;2. 罚款6000元整(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糕点酥进行召回,该批次糕点酥当天已售完,并且没有固定销售对象,也没有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1年6月3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饼厂未生产,饼厂内无糕点酥等食品,饼厂外面贴有召回公告,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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