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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1-0006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11:00
名  称: 关于2021年陵水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二期)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陵水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二期)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二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黄少甫淡水鱼摊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田鸡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1年4月26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黄少甫淡水鱼摊(经营者:黄少甫)经营的田鸡(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田鸡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1年5月26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田鸡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田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田鸡行为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能正确认识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属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查找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没有收到有顾客前来反映食用不合格的田鸡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较低裁量阶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序号3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裁量幅度。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田鸡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1〕46号):1.警告;2. 罚款500元整(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田鸡进行召回;因田鸡属于食用农产品(活体),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2、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1年6月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鱼虾在销售,未见有不合格批次田鸡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田鸡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使用药品导致,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当事人经营的田鸡的产地三亚义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进行下一步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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