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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31/2021-0000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0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专项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对我县辖区内的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摊位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隆广农贸市场黄丽扬蔬菜摊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921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海南省陵水县隆广镇农贸市场的黄丽扬蔬菜摊(经营者:黄丽扬)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921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黄豆芽中的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01021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于1028日对当事人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致使无法溯源。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及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县综合执法局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及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综执罚决字〔2020122号)1.警告;2.罚款700元整(其中,未保存相关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罚款200元;经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黄豆芽行为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01030日,当事人向县综合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黄豆芽进行召回;2、该摊位属于市场摊位,规模不大,因黄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在召回规定期限内,未有客人前来退货,也未接到有食用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后产生不适的问题。20201125日,县综合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蔬菜在销售,未见有不合格批次黄豆芽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黄豆芽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培育环节中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并未进行豆芽培育,上述当事人至调查终结均未向县综合执法局提供供货商资质与相关票据,致使上述不合格产品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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