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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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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我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单位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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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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