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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20/2020-00006 分  类: 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16:55
名  称: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文  号:

第八十一条  公民变更姓名。

公民可申请变更姓名。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

但经调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

3.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

4.对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变更未成名人姓名的: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一)交验材料

1.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满十周岁的,同时提交本人签名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交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4.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收养关系改变变更子女姓氏的,同时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或法定收养关系证明材料、离异或收养双方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5.年满14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上述不能变更姓名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书面申请书、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父母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公民增加曾用名。

《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现在居民户口簿没有登记的,可以申请增加曾用名。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过去曾使用过姓名的户籍证明及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的记载该姓名的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增加曾用名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结婚证》、《毕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经有关机关加盖公章的公民过去曾使用过姓名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不得随意更正出生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016年7月6日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

(一)交验材料

1.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其他材料后,经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更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民警调查核实真实出生日期的调查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始户口底册等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四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一)交验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 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 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 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 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 父(母)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 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 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 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1.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后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报市民宗委(局)审批;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后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报省民宗委审批;县级市、县和自治县变更民族成族的,由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后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一式三份),报县(市) 民宗委(局)初审,省民宗委审批。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户政(治安)部门根据民宗委(局)转来的申请人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同意材料签署意见后,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三)保存材料

《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书面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五条  公民因医学变性需变更性别的,可申请变更。

(一)交验材料

1.公民在国内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提交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值班领导批准后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注: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给予更正,凭户口底册、户口簿等出错依据,由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实报值班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导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六条  住址、户别、宗教信仰、婚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兵役状况、职业、血型、身高、籍贯等项目的变更更正。

夫妻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其子女的籍贯,可确认为台湾省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大陆籍人,其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籍贯由父母商定;已满十八周岁,仍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可自行选择;台湾同胞身份可不受代数限制延续下去。

(一)交验材料

1.与申请变更更正项目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退役(伍)证、工作证、单位证明、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的血型证明等;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变更籍贯的提交变更人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单位证明、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的血型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退役(伍)证、工作证复印件。

第八十七条  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户主:

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变更户主的,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一)交验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变更户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书面申请、申请变更户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十八条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

(一)交验材料

1.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

2.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申请书或公证处公证书;

5.亲子鉴定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变更申请书或公证处公证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九条  公民身份证码变更、更正。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另外一个公民身份号码。

(一)交验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变更申请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变更更正户口手续,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注明,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重新办理身份证后收回其原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变更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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