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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户口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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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属于现役军人,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一)交验材料
1.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三)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七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户口迁出。
(一)已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可办理迁出。
1.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随父母落户。
第八十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户口(转学、退学)迁出。
(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退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户口迁移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退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其他地区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1.交验材料
(1)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出手续。
3.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存根原件;《户口迁移证》、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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