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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扶贫办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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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全办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年度内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总数量、各类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信息的人数和政府网站中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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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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