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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s014/2022-00359 分  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15:40
名  称: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迁入我县开展实质性运营,在享受省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县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发放,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第二、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后再拨付奖励20万元。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50万元;未能重新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参照本措施第二条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县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半年以上未调整出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发展奖励5万元,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条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究费”并经我县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每年奖励额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究经费增量的30%核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对拟引进或注册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产业用地的,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部门指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第六条 鼓励申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奖励鼓励申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奖励,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可与我县依法签订对赌协议,对赌指标可以是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年度产值、市场占有率、企业成长、企业上市、企业排名、人才引进、业务培训、企业获奖等,具体指标协商确认,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完成“对赌”协议目标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在县的企业,申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并通过形式审查,推荐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的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参照本措施第二条给予奖励,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加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经省科技厅或县科工信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在我县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剩余有效期必须大于1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获批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条奖励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进行管理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 保障扶持奖励资金来源。扶持奖励资金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来源规定,由县财政给予安排保障。

   第十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含入库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奖励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县原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由科工信局组织实施。享受本措施奖励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陵水县,如迁离或更改的,全额退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本措施2022年10月3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政策正式施行之日起,省政府及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生效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存在不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将结合省政府及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生效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本措施由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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