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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066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15:15
名  称: 海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文  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部门依法履行公开职责,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全省公开内容同步、公开渠道同步,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部署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设立、优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制定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信息上网流程;建立本地区预决算公开通报机制,依据本级财政部门关于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的报告,定期向下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定和公开模板,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设立、优化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制定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信息上网流程;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定期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八条 各级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除涉密信息外,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和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定期开展内部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各级部门应明确预决算公开工作内部职能分工,落实预决算公开内部牵头机构、配合机构,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岗责体系,确保工作到岗、责任到人,推进预决算有序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预决算分本级和下级的,一般公共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11张表: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⑶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⑸一般公共预算本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⑹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汇总表。⑺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分地区预算汇总表。⑻一般公共预算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汇总表。⑼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汇总表。⑽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表。⑾政府一般债务余额表。同时还应至少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预算说明、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说明等3份说明。

政府预决算不分本级和下级的,一般公共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7张表: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⑶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⑸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表。⑺政府一般债务余额表。同时还应至少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说明、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说明等3份说明。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分本级和下级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6张表:⑴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⑵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⑶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性基金本级支出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表。政府专项债务余额表。同时还应至少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等。

政府预决算不分本级和下级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5张表:⑴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⑵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⑶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表。政府专项债务余额表。同时还应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2张表: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若有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还应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同时还应至少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说明。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至少公开以下2张表: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⑵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第十六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整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八条 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数据应在中央或省级下达限额及新增债券额度,以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依法不予以公开的部门除外。

第二十一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应至少公开以下3张表:⑴部门收支总表。⑵部门收入总表。⑶部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应至少公开以下5张表: 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⑶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⑷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⑸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应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第二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同时还应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公开。各部门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项目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化情况。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 2017年起,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专栏里集中公开。部门有门户网站的,公开方式为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部门没有门户网站的,公开方式为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的,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定的事不予公。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预决算公开反馈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部门应于预决算公开后10日内,将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包括预决算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渠道等)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后30日内,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于预决算公开后30日内,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外,超期未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反馈给本级指定部门的,由本级政府在本辖范围予以通报;超期未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反馈给上级指定部门的,由上级政府在本辖范围予以通报。

九、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版,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级部门应当夯实预决算管理基础,改进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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