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1-21 11:12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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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51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5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二十一村民小组、城南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和勤丰村委会第八、九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0.7471公顷;将0.7471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5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0.7471公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符合园区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4.942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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