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府规〔2021〕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207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条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陵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省、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三)安排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四)项目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等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级次及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结果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决策。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建设资金统筹调度和审核拨付,组织实施财务活动管理监督,项目预算评审及财务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科技、工业、信息化项目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农项目投资计划的提出、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模式及要求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实行代管制。代管制按《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要求执行。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他相应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上述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储备、审批、管理与计划执行等相关数据进行动态采集、分析和预警,提高项目审核、投资监管、查核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政策,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等有关要求,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结合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要,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各行业项目储备清单,报县投资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审核论证,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报县委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领导研究批准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县投资主管部门在增加项目的同时,对已实施或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可实施的项目进行退出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程序向县政府申请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规划、用地、用海、用林、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等方面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的审批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审批前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函复(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调整概算书应当委托有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并不定期进行考核管理。承担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编制工作的机构。
项目评估评审费由县财政部门每年在县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总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不再列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二)估算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党政机关和公益性一类、二类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按县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向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的安排,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转报,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有关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管理规定,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县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按照《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琼办发〔2018〕25号)文件及县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转报: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有)和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信)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报批,同时附以下文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二)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有关项目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规定,提供项目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县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县项目审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于审批时限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实施方案及概算原则上应由有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应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深度。实施方案及概算报批和审批要求参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
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工程招标和施工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立承诺审批制度。各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含原件核对)的项目,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明确承诺期限后,可先受理审批,待补齐所缺材料后正式发放证照和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财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提出本级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
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和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申请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结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成熟度较高的项目,并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项目,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稿,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形成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涉及用地、用林和用海等的,用地、用林、用海等手续均已完成;
(三)项目涉及需配套建设资金的,配套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渠道已明确并承诺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建设。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
第三十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纳入年度预算或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统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将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编制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安排一定的预留资金,用于争取中央、省财政投资项目配套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专项支出。
第三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城市建设急需启动的,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具备招标或开工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商县财政局确认有明确资金来源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项目补列至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中。
第一节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由项目单位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招标部门备案。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经依法核准不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单位完成采购后报县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署项目施工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完善项目履约责任、质量与安全、违约处罚、设计变更内部控制、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条款,加强投资项目概算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对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提倡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未委托代建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专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申报,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单位应结合施工单位的诚信记录、结算方式、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设置和管控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保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合同等,对项目有关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签证记录,并有效收集现场影像资料。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向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予以验收。
项目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单位、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大队、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联合验收,并在3个月内出具验收报告(行业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审查。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项目单位应当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形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县投资主管部门。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总结等。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勘察不深入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二)设计不深入不细致,存在较大错项、漏项、缺项或者设计方案与现状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不符无法正常施工,无法满足建设要求和使用需求的;
(三)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四)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五)因政策、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需要,须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八)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设计变更累计不增加概算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不含)以下且变更累计未超合同价10%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实施,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含)以上或者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不含)以下但属于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变更累计超合同价10%(含)以上的设计变更,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累计超过概算投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变更累计超概算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概算总投资10%(含)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累计超概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概算投资10%(含)或变更累计20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概算总投资10%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累计超概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但不超概算投资10%(含)或变更累计超概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上且超概算投资10%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公文;
(二)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三)设计变更部分涉及的勘察资料及图像(影像)资料;
(四)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五)其他必要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协商、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建设期间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等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整概算书,应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二)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三)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预算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资料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工程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经县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定调整,同时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由于设计单位错项、漏项、缺项等原因或者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能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要求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县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五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应急领导机构审核认定,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经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依法需办理的审批手续,可以在开工后补充完善。
第五十三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要履行项目概算核定和实施监督责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全过程跟踪监管,实施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稽察活动,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督促行业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对围标、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161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陵府办〔2016〕220号)的要求,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法违规的,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
擅自增加概算;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因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拨付工程款用于垫付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因其过错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超过审定预算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将失信记录采集至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度进行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的服务或者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四)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提请资质(资信)颁发机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陵府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