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0 17: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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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对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不断推进,陵水县已步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机遇和快速发展期,原我县2019年9月11日实施执行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过两年有效期。为了继续加强我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五个棚户区征收经验情况,特制定出台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二、出台依据

出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总共9章55条, 分为总则、 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补助奖励、保障政策、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主要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 征收决定程序、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助奖励的规定和标准、保障政策、征收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

四、新旧差异

本办法较2019年出台暂行办法由以下差异:

一是新增第十六条“涉及城市更新中旧住宅拆除重建类项目若房屋征收项目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被征收人数占比均已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剩余未签约之房屋实施征收。”;

二是第二十四条增加“(一)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三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临街底层的住宅不在区分国有和集体,就修改为“临街的底层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另按不高于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助”

四是“临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征收补偿 的房屋面积(扣除直接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照23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23元/平方米/月补助参照五个棚户区补偿标准,2019年出台暂行办法是20元/平方米/月。

五是第三十九条“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元/m²一次性核算支付,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2019年暂行办法每户不足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陵水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

六、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需要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的行为。



相关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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