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解读《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06-05 10:35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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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限购政策 遏制投机性炒房行为

  ■ 本报记者 孙慧 通讯员 罗浩

  3月31日,省住建厅向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进一步解读了《通知》中政策执行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新政策的主要亮点等。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防止大起大落。

  从一人限购一套

  调整为一家一套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在原先的房地产限购基础上,再进一步强化政策。对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海南商品住宅限定条件,从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即1人限购1套住房,现在统一调整为1个家庭限购1套住房。

  此前,我省已提出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那如何保障这些市县的本地居民住房需求?《通知》指出,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还进一步强调,本次新限购政策的区域还是上次限购政策覆盖的区域,即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7个市县划定的限购区域,并不是单指生态核心区4个中部市县的限购区域。

  在住房转让上,《通知》提出,自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要求5年内都禁止转让,那以前购买的住房受不受影响?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说,《通知》印发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前购的房

  不受新政策影响

  《通知》印发前已购买的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原先我省发布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及市县政府有关住房限制转让规定执行。

  在新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上,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由原来的需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提高至累计60个月及以上。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2018年3月30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购房居民家庭,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补交补办行为不予认可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为遏制投机性炒房,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

  为防止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有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以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方式购买住房的行为,《通知》提出对提供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限购政策出台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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