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15 16:32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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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违法

建筑若干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办法》?

违法建筑的产生与存在给我县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诸多危害。违法建设既破坏城市规划和景观,又损害公众利益,是影响我县城市发展的一大难题。违法建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不安全,无规划、无标准,建筑质量和建设管理更无从谈起;不公平,只有少数人从违建中获利,有违法治政府公平正义的原则;不生态,乱建乱摆,对环境生态造成一定影响;不美丽,利益驱动下粗制滥造,与谱写美丽中国的海南篇章和美丽乡村、风情小镇格格不入;不遵法,违反法律法规,干扰重大建设项目推进,阻碍“多规合一”。针对违法建筑,虽然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做了规定,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但以上规定对我县部分违建实际问题仍存在涵盖不及,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鉴于违法建设的上述危害,结合我县目前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推进我县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有效防控和处置我县存量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避免在具体执法中出现推诿或执法空档,建立严格有效的长效机制,需要我县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县打击违法建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予以明确,从制度层面为我县“打违”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如何确定违法建筑,以及管辖范围?

若干办法》第二条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城镇和乡村。《若干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违法建筑概念,与《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违法建筑的概念基本一致。关于城镇违法建筑的范围,考虑到应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进行防控和查处,因此,按照《城市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将城镇违法建筑的范围确定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外的乡镇镇区以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同时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的范围为“西至明月路、南至文黎景观大道、东至安马大道、北至椰林片区站前广场范围区域”,这样就明确了城管部门与椰林镇政府的执法范围,避免了县城城乡结合部部分成为违建执法的“三不管”地段。

三、我县政府部门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如何分工?

若干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职责:

1、各级政府分工: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防控和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及辖区内国有农(林)场的违法建筑,并协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2、职能部门分工:县城管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四、如何建立针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违法建筑防控的重点之一为“早发现、早处置”,避免由于违法建筑体量过大增加执法成本,造成执法障碍。《若干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控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情况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应当将情况每半个月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

五、相关单位对于违法建筑防控应当尽到哪些配合义务?    

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防控违法建筑若干办法》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核发相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混凝土等相关企业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六、对于不顾停工通知,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经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违法行为人仍继续建设,是违建执法中常见的老大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若干办法》在第十四条不仅规定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等措施,还规定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拆除继续加建部分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无主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工作中常出现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通过逃匿规避处置的情形,因此,《若干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将违法建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八、对于抢建应当“从严”、“从快”,加大处置力度

我县重点项目较多,且即将进行棚户区改造,为了杜绝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抢建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快速执法,对违建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若干办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县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重点项目区域内抢建的违法建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日内查明违建事实,并立即责令限期拆除,查封施工现场,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施强制拆除。

九、我县“史上最严”违建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确保《若干办法》实施后能得到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落实,《若干办法》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相对严厉的问责制度,即一年内,责任区域内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在 7500 以上 15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责任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在 15000 以上 225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对其责任单位的正职领导进行批评,责令其公开检讨,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在 22500 以上 3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其责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辞职;面积在 30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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