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省级、市县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省在《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基础上,调整完善后形成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4年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意义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要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调整执法事项和法律依据,确保执法事项及法律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是省政府动态调整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符合基层实际。三是统一执法事项梳理规则,强化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
二、主要内容
梳理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发布或修订、修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33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执法事项进行调整,新增执法事项105项、修订执法事项207项、删除执法事项50项,退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事项256项。目前,省级执法事项484项(行政处罚事项468项,行政强制事项16项)、市县执法事项3105项(行政处罚事项2943项,行政强制事项162项)、乡镇街道执法事项81项(法定事项5项,赋权事项76项),共计3670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执法事项依据的是2024年7月31日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我们也进行了梳理,并在备注栏标注。
二是梳理的各领域执法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按照“压实市县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XX部门的,仅列在市县清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是执法事项分领域排序,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执法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仅列在第一个部门所属的领域,其他部门在法定实施主体一栏中体现。
四是市县动态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时,统筹考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特别是对不具备执法条件的乡镇原则上不下放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