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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解读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3 信息来源: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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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为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我省公布了《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科技发展,地图编制方式、表现形式、传播手段和应用场景发生重大改变,国务院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图管理条例》。随后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地图有关法规。

2003年公布的《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施行至今,对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许多条文已难以满足和适应当前地图管理要求和地图市场发展情况。因此,根据省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修订了《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过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地图编制有关要求。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名的表示应当符合地名管理的要求,以及明确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梳理我省地图审核体系。完善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地级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权限,列出送审材料明细,减少地图审核期限至15个工作日以及审图号标注的有关规定等。

(三)健全监管体制。要求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生产、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细化地图使用要求,规范市场秩序。明确进出口地图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互联网地图不得上传标注不得表示的内容,引用地图应当注明来源和审图号;测绘地理信息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会展有关单位正确使用地图的要求。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版图意识宣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益性地图,统筹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我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地图服务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多种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六)兜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