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4-07-11 15:25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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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近年我国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和整体保护显著提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随着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长,活动范围扩大,导致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陆生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和养殖鱼虾、伤害人畜问题等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要求各省积极制定科学合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机制,加快实现依法、有序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我省结合当前林草行业重点工作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组织起草了《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

第四条和第五条对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评估及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等工作。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和第七条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适用和不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及公示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标准、救助作了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责任、文书样式作了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办法》实施和解释权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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