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非法电鱼、炸鱼管理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2-26 21:14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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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

穆政建、孙丽杰

内容:

海南上升为国际旅游岛战略以来,岛内旅游产业迅猛发展,陵水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随着旅游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近年来新村港、桐海、黎安大墩、陵水河、双帆石、港坡等主要河流的上游,和一些水库,均存在非法电鱼炸鱼的现象,即存在安全隐患,又破坏水体生态环境,因此我建议:

{C}1、{C}深入村庄特别是河流沿岸,库区周边的村庄及农户,宣传电鱼炸鱼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C}2、{C}排查有无私自制造电鱼器械和爆炸物用于电鱼炸鱼的情况。

{C}3、{C}在水库库区、河流周边村庄增立警告牌,严禁电鱼、炸鱼。

{C}4、{C}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管,禁止购买“鱼炮”等炮竹。

{C}5、{C}与村庄和群众签订协议,明确不准私自制作炸药,或自行组装制造爆炸物。

{C}6、{C}各乡镇、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张贴相关通告,并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加大宣传力度。

{C}7、{C}成立活动小组加强对水源地及库区的定期检查及监管。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宜居城市的前提,必须切实保护好陵水的生态环境才能可持续发展,才能让陵水成为珍珠海岸上一颗永远熠熠生辉的珍珠。

承办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办理结果:

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7月21日函复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非法电鱼、炸鱼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认真研究,针对反映的问题,现予以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多年以来我县渔政渔监站执法队伍人员在新村港和黎安港都是严禁非法电鱼、炸鱼,对有发放电鱼、炸鱼的行为都进行严厉处罚,并对港内范围内周围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在我局开展各种培训、普法宣传和伏季休渔的活动中对炸鱼的行为进行大力宣传。目前在各个港区范围内已极少出现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的行为。此外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管、私自制作炸药等建议内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需要多个部门。乡镇联合行动整治。

感谢您对海洋渔业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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