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哪些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应当被记录?谁来记录相关情况?

来源: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24-10-12 15:13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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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有以下四类情形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并需要记录。一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是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是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四是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记录人员主要是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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