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制造环节在海南省内实施。产品研发可自主承担,也可委托或联合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无欠税证明;
(三)项目承担主体(含联合体)经过技术创新,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五)获得两名及以上非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