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郑亚史从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验黄牛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4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发现郑亚史于2024年9月3日8时,在陵水县文罗镇文兴路开一辆车牌号为琼D-1AV23的银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8头未佩戴畜禽标识的黄牛,上述8头黄牛过磅后毛重3420斤。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即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参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修订)》的通知(琼农规〔2024〕第12号)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罚款货值金额百分之十,即肆仟壹佰元(41000元X10%=4100元)整。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郑亚史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3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1-7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