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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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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陵水黎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及成果》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
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指辖区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
二、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17738.08公顷,除文罗镇外,其他10个乡镇均有禁止开垦陡坡地分布。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五、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陵水黎族自治县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表
2.陵水黎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附件1:
陵水黎族自治县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表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²) | 国土面积(km²) | 备注 |
本号镇 | 14316.63 | 398.18 | |
光坡镇 | 1483.11 | 110.77 | |
黎安镇 | 262.22 | 38.95 | |
隆广镇 | 466.50 | 87.28 | |
群英乡 | 77.01 | 48.62 | |
三才镇 | 30.2 | 43.17 | |
提蒙乡 | 109.94 | 46.83 | |
新村镇 | 181.55 | 42.18 | |
椰林镇 | 202.06 | 70.37 | |
英州镇 | 608.87 | 138.75 | |
文罗镇 | 0.00 | 63.48 | |
合计 | 17738.08 | 1088.58 |
注:表中国土面积统计数据不包含周边海域及附属岛屿面积。
附件2: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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