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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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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5〕4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救助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管理规定》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救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缓解我县退役军人家庭日常生活困难或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规范困难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海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琼退役军人发〔2021〕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军人的家庭生活困难救助,指政府对日常生活困难,或因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给予适当的帮扶救助。
第三条 救助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坚持应救尽救,确保遭遇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得到救助,进一步加强各项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给予帮扶援助,体现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诉求特点,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保障的帮扶援助。简化入户核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村(居)、乡(镇)每年阶段性定期报送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名单,确保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帮扶援助及时准确。
第二章 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指退役军人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退役军人家庭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二)退役军人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的,生活出现困难的。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每年可申请一次1000元的困难救助。
(二)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
1.因患重大疾病或普通疾病但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自付费用每年度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个人负担的医疗自付费用的20%进行救助,每年限额2000元。
2.因发生突发事件、家庭变故,造成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3个月以上(包含3个月)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申请1000元困难救助。
上述困难救助金,每个退役军人家庭每年度最多可申请2000元。
第七条 退役军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或不能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因违法乱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力的;
(三)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定赡(扶、抚)养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义务的;
(五)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配合对申请退役军人救助的申报人进行身份核实;其他情形根据乡镇、医保等部门的有效证明作为依据,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同村委会入户调查并审核后报县退役军人部门审定。
第九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退役军人困难救助申请表》,若退役军人去世,其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事项,由直系亲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救助类别材料(包括: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等证明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报销凭证、相关部门事故报告、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受理。退役军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困难救助申请表》及提供申请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审批。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材料后,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对乡镇审核结果按年度申请数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核查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履行告知义务。
(四)资金拨付。本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将救助资金支付到帮扶援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取到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救助并追回冒领、骗取的救助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救助对象审核、资金审批、拨款等工作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办理等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即时移交,同步开展“一案双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我县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优待退役军人,其家庭申请其他救助不影响本救助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14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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