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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安海归小镇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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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函〔2025〕5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安海归小镇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安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司法局、县发控集团有限公司:
《黎安海归小镇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实施方案
为做好黎安海归小镇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了本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等法律法规,按照遵循程序合法、公平合理、公正公开、保障居住、妥善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为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主体,黎安镇人民政府为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承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坟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本地块范围内被拆迁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三公开(即实施方案公开,土地、房屋、坟墓、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调查结果公开,第三方测绘成果、评估结果公开)。
二、拆迁土地位置及范围:
本次拟拆迁项目用地位于黎安镇黎丰村委会第一、二、三、四经济社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需连带补偿的以实测为准)
拟完成征收补偿安置项目用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项目用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4-10号宗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5〕28号)文件执行;即:
1.已补偿的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再进行补偿。
2.未补偿的村集体土地,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 即补偿标准为103546元/亩。
3.未补偿的,由村民常年使用且权属清晰无争议,但因历史原因划为国有土地,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即补偿标准为103546元/亩。
4.未补偿的,由村集体管理且权属清晰无争议,但因历史原因划为国有土地,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给所属村集体,即补偿标准为62127.60元/亩。
5.未补偿的,且群众长期使用已建成住宅居住,经认定为宅基地的,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参考价格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9〕7号)执行,即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1847元/㎡、镇区范围外补偿标准1360元/㎡。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确定。
(二)青苗补偿
1.已补偿的青苗,不再进行补偿。
2.青苗采取包干模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四)房屋补偿
1.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补偿人必须是本项目内涉及的黎明村、黎安村、黎丰村户籍且符合“一 户一宅”政策,才享有安置房资格。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具体安置规定详见本方案第四条规定)。
2.房屋评估价格具体以第三方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3.坚持对积极参与和配合安置工作的被补偿人给予优先选房和适当奖励,坚持依法补偿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原则。
(五)坟墓征收补偿
1.参照《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坟墓迁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即原已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自愿迁坟到指定公益性公墓地的,按1500元/座的标准发放坟墓搬迁运费补助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文件规定的迁坟集中安置奖励标准(3000元/座),共计坟墓补偿4500元/座的标准执行。
2.未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每座坟墓的补偿标准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根据农户实际居住情况,本项目范围内系黎安镇黎明村、黎安村、黎丰村居民混合居住。户籍登记符合上述三个村委会的户籍居民,且符合“一 户一宅”政策的被补偿房屋权属人。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2种。
1.货币补偿: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标准及调换房源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调换房屋房源为海归小镇安置区或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
(2)被拆迁房屋面积认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数据为准。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3)房屋产权调换选房规定:被拆迁人按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房权,如同一时间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4)不得调换安置房的规定:简易棚、临时建筑、生产用房、非居住功能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不符合规定修建的其它房屋。以上不得调换安置房的地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补助奖励
1.安置房无法交房情况下由政府按每户1000元/月补贴标准为租房费用。被补偿人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一次性发放12个月。被补偿人延后签约或搬迁的,每延后一月,则扣除延后月数对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延后月数届满12个月止。12个月期满后,被补偿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每户1000元/月补贴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2.搬迁补助费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第三十九条执行。
3.被补偿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补偿人在公布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10%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2)被补偿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5%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3)被补偿人在公布补偿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3%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
(4)被补偿人在公布补偿决定之日起90日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五、社会保障
(一)本项目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补偿人系黎明村、黎安村、黎丰村户籍的,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因原海南国际旅游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统筹统征,已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二)本项目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补偿人系黎明村、黎安村、黎丰村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本项目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补偿人系黎明村、黎安村、黎丰村委会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七、强制措施
被拆迁人不配合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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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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