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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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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函〔2025〕5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安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司法局:
《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尽快开展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A-G-20、LA-G-22地块地上青苗及附属物补偿工作的函》(陵自然资函〔2025〕499号)文件,对本项目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等法律法规,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由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单位”)组织实施。
二、征收范围
1.黎安片区LA-G-20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涉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97.46亩。
2.因项目用地需要扩征及连带征收的,所扩征及连带征收用地面积列入项目用地成片开发征收范围。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土地(含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2.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含宅基地),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未补偿的村集体土地,参照《海南省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即补偿标准为103546元/亩。
4.国有土地的补偿,按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60%进行测算执行,即补偿标准为62127.60元/亩。
(二)青苗征收补偿
1.青苗征收补偿采取包干模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等文件的标准执行。
2.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青苗,可给予适当补偿。
3.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地上青苗,不再给予补偿。
4.本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附着物征收补偿
1.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等文件的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附着物,可给予适当补偿。
3.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不再给予补偿。
4.本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本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黎安海洋主题公园开发区项目土地征收后新建的,实际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可以给予补偿。
(四)征地工作经费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陵财〔2020〕122号)文件规定:征用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计取。
四、社会保障
1.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户籍的,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执行。因原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统筹统征,已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2.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后岭村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后岭村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六、本实施方案自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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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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