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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安片区LA-G-21号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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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函〔2025〕58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安片区LA-G-21号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安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司法局:
《黎安片区LA-G-21号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黎安片区LA-G-21号地块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黎安片区LA-G-21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了本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等法律法规,按照遵循程序合法、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妥善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块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为本地块征收补偿安置主体,黎安镇人民政府为本地块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坟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地块补偿工作。本地块范围内被拆迁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三公开(即实施方案公开,坟墓、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土地、房屋调查结果公开,第三方测绘成果、评估结果公开)。
(三)本着尊重历史事实,遵循原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已按当时土地补偿标准(57983元/亩)补偿的原则,该项目涉及的土地,统一按当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即57983元/亩进行补偿。
二、拆迁土地位置及范围
本次拟拆迁本地块位于位于黎安镇后岭村委会第一、二、三村民小组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需连带补偿的以实测为准)
拟拆迁本地块位置详见附图,实际拆迁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原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已补偿的土地补偿总额的55%部分,按当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57983元/亩)的45%进行补偿,即补偿标准为57983*45%=26092.35元/亩。
2.未补偿给集体但已转为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保障地块补偿的一致性,因历史原因,对未补偿的土地,统一按当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即57983元/亩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
1.已补偿的青苗,不再进行补偿。
2.青苗采取包干模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坟墓拆迁补偿
1.参照《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坟墓迁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即原已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自愿迁坟到指定公益性公墓地的,按1500元/座的标准发放坟墓搬迁运费补助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文件规定的迁坟集中安置奖励标准(3000元/座),共计坟墓补偿4500元/座的标准执行。
2.2019-2020年期间,因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文黎大道延伸线项目尖岭段建设,已领取坟墓补偿款和迁移补助及迁坟集中安置奖励的,不再进行补偿。
3.未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每座坟墓的补偿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执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
1.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2.房屋评估价格具体以第三方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四、社会保障
(一)本地块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拆迁人系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户籍的,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因原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统筹统征,已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二)本地块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拆迁人系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本地块范围内补偿涉及的被拆迁人系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地块用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六、强制措施
被拆迁人不配合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拆迁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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