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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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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规〔2025〕2号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外(不含渔港,下同),从事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停靠站点。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纳入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管理,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
第四条港口码头外设置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应当在航道顺直、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及相关设施;
2.避开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与现有和规划的闸坝、桥梁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符合其他满足管理要求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请县交通运输局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土地情况、周边情况、拟建设接岸设施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使用管理模式等必要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征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环境、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事、海岸、海警、属地乡镇政府以及航道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开展建设。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1.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要建设与经营或使用规模、范围相适应的配套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环保设施、岸电设施、监控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建立等效处理机制等,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助航标志、指示牌、外语标识标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设施。
2.夜间使用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照明设施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环保及水、电、通信、视频监控、数据传输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相关视频监控、数据传输信号应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部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八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邀请第三方独立机构或专家参与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的停靠站点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并对外公布后,投入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运营的安全性、配套设施的适用性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包括海域使用规范性(涉海)、防洪影响(涉河)、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完成后,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纳入全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
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参照前述相关要求办理规范手续。
第三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公布经同意通过的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公布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船舶安全靠离泊条件、停靠船型、功能用途、使用人或经营人等信息。停靠站点的使用人或经营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对在港口码头外建设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及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查验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进入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配备与运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保证经营生产安全秩序。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协助公安、海事等部门做好船舶基础信息登记和报备,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助、污染清除、人员疏散、防汛防风等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和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设计或者实际单日人员上下2000人次以上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停靠站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要符合相关国家、省、行业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建立售票、验票管理机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专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污染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对登船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和实名登记,对随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对登船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保护,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登船人员有效乘船身份证件与本人及乘船凭证信息不一致的,不配合安全检查或随身携带违禁、危险物品的,不得登船。
第十九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二十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海事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督促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完善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环境、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事、海岸、海警、属地乡镇政府以及航道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人流量较大的停靠站点进行重点巡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经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公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内通航水域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管理工作,其它水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不通航水域及封闭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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